六安市金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试行)-8846威尼斯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全面工作或专项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评议对象是指被评议的工作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包括:
(一)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区监察委员会;
(三)区人民法院;
(四)区人民检察院;
(五)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情况;
(二)依法履职和效能建设情况;
(三)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四)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五)落实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六)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评议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主任会议主要处理评议工作中的下列事项:
(一)确定评议对象初步名单;
(二)组成评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三)审定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四)讨论研究工作组在调研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处理评议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工作组由区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及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组成,可邀请有关区人大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区人大代表参加,也可邀请驻区的上级人大代表、有关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工委主任)和有关方面专业人员参加。
在被评议部门和单位工作的,原则上不得作为工作组成员。
主任会议根据评议对象的数量成立若干个工作组,一般每个工作组负责一个评议对象。
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结合评议的内容,组织工作组成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二)调研评议对象的工作等有关情况,形成调研报告;
(三)对评议对象的工作报告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进行初审;
(四)汇总常委会会议审议和评议情况,形成评议意见;
(五)督促评议对象整改落实。
第八条 主任会议采取协商方式拟定评议对象初步名单,提交常委会会议投票表决确定评议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制定评议工作实施方案,报主任会议审定,拟定方案时要积极关注社会反响,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评议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后,书面通知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评议对象接到通知后,应认真进行准备,积极做好有关迎评工作。
第十条 工作组应按照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围绕评议内容进行深入调研,形成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 评议对象和相关单位应根据工作组的要求,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工作组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调研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评议对象工作报告和工作组调研报告,并审议评议对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工作组在会后及时形成评议意见,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后交由评议对象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评议对象应在收到评议意见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并向主任会议汇报,在主任会议通过整改方案后三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就评议对象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评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评议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
测评按满意票、基本满意票和不满意票进行计票。
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或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为满意等次;其余情况为不满意等次。
测评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测评结果为满意等次的,评议对象在评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送评议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等次的,评议对象应重新进行整改,在收到评议意见两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工作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评议,并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条 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再次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等次的,转入下年度评议对象,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启动专题询问、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评议结束后,应及时对评议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报送区委。评议结果抄送区人民政府、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印发相关部门和单位。
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评议结果,书面函告其上级领导机关或主管单位,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